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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关于性贿赂犯罪定位

【论文摘要】近年来,“性贿赂”行为泛滥成灾,几乎到了凡有腐败,必有性贿赂的地步,这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已经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对象。以这些学者的已有研究成果为基础,深入论证性贿赂犯罪化的必要性,以期抛砖引玉。

【论文关键词】性贿赂;犯罪化;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

贝卡利亚曾说“衡量犯罪的真正尺度,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因此,将一种行为纳入犯罪必须要求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指某一具体行为对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律利益)构成了侵犯,给社会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安定和谐社会的建立背道而驰。一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衡量客观危害性的大小要综合多种因素,不仅要看到有形,物质的危害,给社会带来的无形危害同样应被重视。在经济发展,价值重组和利益多元的今天,“性贿赂”是腐败日盛的重要诱因,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的蔓延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带来严重阻碍。性贿赂扭曲政府职能,降低政府行政效率,进而会危及国家政权。腐败官员本是政府决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一旦染指性贿赂,就授人以柄,不得不滥用权力,成为邪恶势力的“保护伞”。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政府的职能在不断发生变化,但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政府在经济领域的影响力仍然非同寻常,我们对各级官员的监督机制还有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基于以上原因,为求得不法利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性贿赂者。随着权色交易的频频发生,国家在经济上也频频蒙受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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