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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思索

一、前言

2007年的首日,注定将是历史崭新的一页,这一天,注定要被新中国的法制史所铭记。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

“这是20多年来我国对死刑适用程序所做的最大的调整。”有法学专家这样评价称,这一足以让世界瞩目的刑事制度变革,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宣示,是我国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体现,这一政策对于保障公民人权和生命权,杜绝冤假错案发生,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上的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无疑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性事件。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1]。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

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3.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2]

三、死刑复核核准权的几度下放与收回

(一)下放与回收


(未完,全文共3586字,当前显示8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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