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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轻刑化及防治措施

据报道,2005年至2009年6月间,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另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职务犯罪案件共计49627件63901人,其中移送审查起诉33024件42951人,不起诉人数和不起诉率连续两年下降,无罪判决率降至7年来最低。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现象已日渐突出,此类案件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率远远高于一般刑事案件。

职务犯罪轻刑化,容易引起群众对法律和执法的不信任,导致执法公信力的缺失;职务犯罪轻刑化,无疑会削弱对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化;更重要的是职务犯罪轻刑化,有损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反腐斗争的信心,危害长期以来业已取得的反腐成果。

一、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成因

首先是立法自身存在缺陷。

1.刑法对职务犯罪处罚规定的量刑幅度过宽,对法律的适用没有具体的限制性规定,导致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较大。比如《刑法》第383条、386条规定了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处罚,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宽,这给缓、免刑“创造”了条件,也给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量刑提供了过大的活动空间。

2.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滞后于现实需要。这种固定数额的量刑标准容易造成实际上的量刑不公,且现行刑法自修订以来至今已有多年,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使立法时确定的数额标准已不能及时体现业已变化的现实社会危害性程度。

3.法定的缓刑条件仅有实体性条件且过于主观,对法院宣告缓刑是否适当,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作为判断标准。《刑法》第72条: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依据的,由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有其表面性和易于隐藏的复杂特点,有时让人难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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