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虑不起诉案件中证据缺乏思索
一、关于“证据不足”的含义理解
存疑不起诉的实体要件在于“证据不足”,所谓证据不足,笔者认为是指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经过侦查和补充侦查,全案的证据仍未达到起诉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
证据不足中的所谓“不足”,是指证明犯罪事实证据不充足。与之相对“证据确实、充分”而言。实际上,证据不足在于“证据确实、充分”与“无证据”的两者之间。证据不足,表现为运用已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达到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程度,同时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中有的没有达到确实可靠的程度,或者是与犯罪事实无关联并无其他证据所印证。在办案实践中,通常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形有:一是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证实。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存在无法查证属实的疑问。三是虽有间接证据证实,但间接证据因缺少某一环节,不能形成链条而构不成证据体系。四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和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的排除(如一个情节,有几种证明形态)。五是动用查证属实的证据难以得出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并且又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
二、关于“证据不足”的几个表现方面
1.犯罪的一般客体要件证据不足。
首先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层次,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种。这三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由于一般客体所涉及的是犯罪的性质问题,而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根据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一般客体。因此,证据不足,应当理解为证明犯罪的一般客体的证据不足即可。这是由于,证明犯罪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证据不足,涉及到的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虽然在决定起诉中应当尽量予以解决好,但并不妨碍起诉或不起诉。
2.犯罪客观要件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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