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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方向

一、我国目前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体制不科学不系统。通过不断的对我国现阶段税收管理体制的研究和分析,了解我国当前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现有利于我国对税收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以便更好地利用和管理税收。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民收入的平衡。税收管理体制是用来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在过去的一个时期,税收管理制度也经过了一系列的变革,但是仍然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系统体制。在1994年,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务管理体制。其中明确将税种划分为地方税、中央税以及地方和中央共享税。但是在此次公布的新条例中对于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和权限的划分却并没有提出来。2001年,国务院在《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各地不得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税收管理体制法制性弱。我国对于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也并不系统。更多的是在一些规章或者是制度中得到体现,并没有法律来进行约束。因此,应该在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方面设立明确的法律条例,保证权限的划分有法可依。同时保证税收管理权限的执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依法而行。对于国家而言,税收是国家正常运转的基础,因此保证税收并兼顾人民的利益和市场经济情况,需要一整套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来作为依据。目前我国对于税收的权限管理更多的是体现在国务院颁发的一些行政法规中。这与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是不相匹配的。在税收中的立法方面我国与西方国家确实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可以更多借鉴西方的一些成功经验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

(三)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十分有限。目前我国的地方政府对于税收的管理权限非常有限。对于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的权限属于中央;对于一些税种的税率,地方政府的权限也受到了约束。税率的调整必须在中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变动,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税收的税率地方政府是无权进行变更的。对于一些税种的减免,地方政府的权限更小。更多的情况是在中央规定的条例中进行。但是规定条例比较的混乱,不利于顺利的执行。地方政府对于税收的管理权限过小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近些年来地方政府的非税收入逐年增加,这说明“费挤兑”现象越来越严重了,同时地方政府需要承担的职责很大,而地方政府并不能发行公债,导致一些地方的财政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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