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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放牧管理制度对牧民的影响

1内蒙古草地放牧管理制度的演变

1.1国家宏观放牧管理制度的演变

历史上,内蒙古草原曾生活着不同的放牧民族,但游牧一直是最主要的草原利用方式。解放以来,放牧管理制度宏观格局的演变是由传统的游牧方式逐步向定居放牧转型。(1)1947~1980年游牧向定居放牧转型期。内蒙古牧区放牧管理制度的演变发轫于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948年7月,时任自治区主席乌兰夫在内蒙古干部会议上明确提出:“畜牧区内实行放牧自由,盟旗行政区划内,草原牧场一切牧人放牧自由”。195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提出“在游牧区应该逐步做到定居移场放牧,在牧场狭窄的地区应该做到定居划区轮牧”。大约经过10年时间,在游牧区初步实现定居游牧。1956年,开始提出定居移场放牧的要求。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内蒙古地区延续几千年的游牧方式已基本被定居游牧或定居移场放牧所取代[1]。(2)1980~2003年定居放牧制度强化期。80年代初期至21世纪初,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并在牧区实施“草畜平衡制度”和“退牧还草制度”,从而使内蒙古牧区的定居放牧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强化。80年代初期在牧区实施的以“牲畜承包到户”或“牲畜作价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极大地调动了牧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牧户的家庭收入,但也加重了草原的负担,使草原退化加剧。1989~1995年为进一步促进草地承包制,采取单户承包、联户承包和自然村承包等三种形式。1996~1998年完成草场第二轮承包,政府与牧户签订正式的草场承包合同,进一步明确了草原经营权牧户所有,并提出草牧场使用权承包到户30年不变,从而形成了对共有草原资源掠夺行为的有效约束。基于草原退化的严重情况,2000年8月开始公布“内蒙古草畜平衡规定”,其后的2003年又启动了“退牧还草”工程,在草原利用方面开始实行禁牧、休牧和划区轮牧的“三牧”制度,实施生态移民,草原定居放牧方式完全取代了传统的游牧方式。

1.2牧民微观放牧管理方式的变化

微观经济主体放牧方式是牧户在既定的国家宏观放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资源禀赋所选择的草原利用方式。(1)1947~1980年四季轮牧向定居游牧、定居移场放牧方式演变。1947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在“草原地公有、放牧自由”制度下,仍延续了以“艾勒”(即户)为单位的四季轮牧的放牧方式。但由于人口的急剧增长,牧民放牧地不断缩小,四季轮牧的方式遇到了困境。进入20世纪50年代,牧民定居加速,游牧半径进一步缩小,一般局限于20~30km。在牧区基本形成骨干劳力到夏秋营地放牧,其他家庭成员,尤其老人和孩子留在冬春营地的定居生活方式[2]。(2)1980~2003年定居游牧、定居移场向定居划区轮牧、定居圈养方式演变。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草场承包到户政策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牧户的定居放牧方式。由于单户可利用草场面积的有限性,多数牧户采取定居划区轮牧的放牧方式,划区轮牧是根据草场的生产力和放牧畜群的需要,将放牧场划分为若干个区,规定放牧顺序、放牧周期和分区放牧时间的放牧方式。在内蒙古划区轮牧的周期一般按季节来计算,在继承和保留传统游牧方式的基本思想基础上,根据草场的面积、质量、水源等情况把草场划分之后按季节变化来利用草场。2000年,“退牧还草”工程开始启动,内蒙古部分草场退化严重的地区,出现了定居圈养方式。

2研究区域相关情况

2.1调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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