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伴随1978年以来的城镇化步伐,我国《土地管理法》经历了三次重要修订:第一次是1986年针对小城镇建设过快,耕地侵占严重等问题,制定了土地征用、规划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初步建立了国有土地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次是1998年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应对大中城市向外扩张等问题,建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占补平衡制度;第三次是2011年补充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从全局的角度对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也为《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出台提供了总体思路;经过三次与时俱进的阶段性改革,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有效遏制了土地违规占用、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但在管理内容、手段等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不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的缺陷
(一)土地利用与管理主体角色错位。土地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只有依靠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信号调节供求,才能最大限度实现土地的最佳利用。就目前来看,我国土地利用缺乏真实、有效的价格信号,土地供求不平衡、利用效率低下等现象仍较为普遍。我国城区土地属国家所有,但建设项目的批准权却归地方政府所有,项目需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就兼具管理者和土地出让者的双重身份,地方政府对土地的规模、定位等具有直接决定权,很容易产生违法批地、征地等现象。
(二)土地利用与管理内容分散。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土地资源的利用要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水资源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耕地保护等一系列内容,使城镇空间分布与城镇规模尽可能同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城镇土地利用还仅仅停留在类型的层面,不注重土地开发及利用过程中对周围产生的各种污染,城市雾霾、地下水污染等问题持续加重。从部门设置上看,我国土地管理部门仅负责监督与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土地用途管制、利用规划、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监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等;住建部门负责规范住房与城乡建设秩序;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预防与治理。这些部门监管侧重点不一,土地项目的审批要获得上述部门权责范围内的许可方能动工,但这些部门相互孤立,整体联动不强,对土地的综合利用仍缺乏统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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