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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合之立法概念分析

第一,这种联合体由众多企业为共同利益而组成。经济联合体中各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独立地位,而这种企业联合体本身作为一个整体并无法人资格,由于各企业在法律上独立,这种联合与托拉斯相比,更有利于发挥各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第二,这种联合体由经济上具有控制与从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企业组成。这种控制与从属、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往往以股权和企业合同等为纽带形成。在股权联系情形下,虽然依附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但由于它的大部分表决权掌握于控制企业手中,其董事会实际上是控制企业派驻在依附公司中的代表,负责贯彻和执行控制企业的指示和决策。在合同联系情况下,由控制企业依照合同内容对依附企业进行管理控制。由于股权、合同等纽带的存在,在这种联合体内部形成了比较稳定和紧密的组织联系,有利于在内部合理安排,实现统一经营,合理分配整体资源。而这一点正是卡特尔、辛迪加等组织联合体所不具备的。

第三,这种联合体具有极大的扩张能力。通过控股、企业合同等形式,控制企业可以控制几倍甚至几十倍于其资产的众多企业。而单个企业只有依靠积累来扩大规模,托拉斯也主要依靠企业合并、全资兼并来扩大规模,速度慢、规模有限。

第四,这种联合体具有经营多角性、跨国性。一般而言,单一企业,甚至托拉斯,都难以跨出行业地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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