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摘要。环保问题严重关切民生,目前已成为全民话题,纵观各类环境犯罪,其往往与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管职责有关。环境监管失职罪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在罪状描述与法定刑设置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当前复杂的社会形势的需要,需要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法缺陷;完善
根据我国《刑法》第408条的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环境监管失职罪是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罪名,用以规范相关的环境监管行为。近年来,相关的犯罪行为屡有发生,并有着逐年加剧的趋势,这些行为还经常会同污染环境罪以及贪污贿赂犯罪有交集,对我国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伴随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向前推进,刑法中规定的环境监管失职罪也面临着立法不足的问题,不利于对环境污染、破坏事件的及时控制和有效解决,亟需予以完善。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法缺陷
(一)罪状描述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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