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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制诠释

【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以世界遗产为主要代表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与普通商品不同,景区门票并非其价格的体现,而具有公益性、调节性和非成本性特点。近来出现的门票“涨价风”反映出我国在景区管理方面的制度缺失。此类公共资源方面的改革和建设需要解决体制、资金、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国家风景名胜区门票公共资源公共物品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

2004年以来,在国内旅游市场上刮起了一股强劲的“门票涨价”风,大到世界级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小到一般的旅游景点甚至公园,都纷纷祭起了门票涨价的大旗。首先是2004年岁末北京确定了故宫等世界遗产景点门票涨价方案,到今年全国各大景点便“涨”声一片,张家界景区门票从158元涨到245元,九寨沟、黄龙风景区门票从145元调至200元,黄山旺季票价从130元上调至200元(6月1日后执行),嵩山少林寺风景区票价由40元涨至100元(5月10日后执行),西安城墙的门票价格也从10元升至40元……。

实际上,自2000年9月国家发改委将20个著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地方政府以来,包括世界遗产在内的游览点涨价之风便风起云涌,不断攀升。这股强劲的的门票涨价风,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公众从各个层面进行的讨论都深入而热烈,《人民日报》以“五一黄金周,门票涨不涨”为题,在经济版连续刊发4篇报道评论此事。概括起来,景点门票涨价的理由有以下几种:一是现行门票价格过低,不能体现景点包涵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二是增加景区收入,弥补景区日常修缮维护的资金缺口;三是利用价格杠杆来调节目前超负荷的参观流量,保护文物古迹。反对涨价的声音则更加强烈,除了普通公众的抱怨与反对外,有关专家学者则对这些涨价理由进行了理性的质疑:涨价能否有效地解决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问题。景区尤其是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维护修缮等费用是否应该由游客来承担。是否存在比这种单纯的门票涨价更好的解决方式。

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涉及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以及公共政策问题,本文试图用笔者掌握的公共管理学知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对象的界定

本文所要探讨问题的指向是国家风景名胜区。按照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为了讨论的方便,避免概念理解上的分歧,笔者在本文中所讲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实际上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目前,全国共有这类风景名胜区177个,陕西有华山、临潼骊山、宝鸡天台山、黄帝陵共4个。

2.世界文化遗产。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项。文物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目前全国共有21个,包括这次身陷涨价风波中的长城、故宫、清帝陵、天坛等。陕西有一处世界文化遗产:秦始皇陵及兵马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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