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适用“两高意见”须注意十二个问题

■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受贿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受贿手段不断翻新,更具隐蔽性、复杂性,权钱交易由“直接”变为“间接”、由“现货”变为“期权”。虽然刑法对受贿犯罪的定罪处罚有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有一些具体规定,但对这些受贿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没有涉及能否定罪以及如何定罪,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致使有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有些犯罪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为加大对权钱交易腐败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教育、警示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自律,“两高”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本着立足实际、依法稳妥的原则,制定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等问题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一方面,这些明确具体规定具有重要的教育警示意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交往划出了清楚的边界,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提高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加强自律,避免受贿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这些明确具体规定为司法机关有效查处这些新型受贿犯罪案件提供了及时、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意见》所规定的受贿行为,都是近几年来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新情况,在定罪方面容易产生分歧。与传统受贿犯罪形式相比,这些受贿行为更具隐蔽性、复杂性,且数额较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它们与传统受贿犯罪形式中的直接收受财物相比较,尽管手法上有所不同,但实质上并没有差别,都是权钱交易。《意见》对这些新型权钱交易腐败行为的性质予以明确,很好地解决了当前办案工作中紧迫而突出的适用法律依据问题。同时为便于办案中对具体案件的准确认定,《意见》还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汽车和以优惠价格购买房屋、汽车”、“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与借用”以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与参与赌博、娱乐活动”的区分等问题作了规定,这大大增强了《意见》的可操作性。

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种新型受贿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具体意见。这是继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两高”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深刻理解、正确适用《意见》,对于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受贿犯罪,并兼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意见》主要明确了十种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一是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二是收受干股问题;三是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四是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五是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六是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七是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八是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九是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十是在职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此外,《意见》明确了与上述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相关的“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问题。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的定性处理问题

对于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由于行为人支付了一定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能否认定为受贿,存在分歧。


(未完,全文共7410字,当前显示149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