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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治理下内部调控弱化原因

1内部控制问题介绍

8o年代,内部控制问题逐渐受到会计教育界、实务工作者、会计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广泛关注。9o年代,各职能部门开始推进内部控制规范化建设,初步建立由基本控制规范统驾,涵盖企业主要业务的具体控制规范标准体系。2009年7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两市上市公司施行,并鼓励其他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参照执行。虽然我国逐步构建起涵盖主要行业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化解了企业的风险,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但公司治理环境下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存在问题。

2公司视域下内部控制弱化新《会计法》虽已颁布,但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迟迟没有跟上,在执法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出台的配套法律法规中对会计制假、造假行为惩治不力,致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会计法》中有不少条文只是规定不得从事这样或那样的行为,没有给出违反后的处罚结果,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最多不过十万元而已,这不仅没有对相应的犯罪分子起到威慑力,反而从某种意义上起鼓动作用。会计人员或单位领导因违反《会计法》的有关条款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往往是从个人犯罪和触犯刑法的角度处理,很少将其与会计监督机制建立联系,总结和吸取相关的经验教训。即使因为相关人员受到法律制裁,会计监督机制方面暴露出问题,但在后续的执行过程却通过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手段掩盖,致使依然有人敢为个人或小集团利益铤而走险。

公司治理下的内部监督主要是企业内部审计,多数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得不到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没有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已建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受制于企业负责人,不少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由会计人员兼任,造成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根本无法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外部监督方面,我国已形成包括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政府监督机制,但监督部门与监督部门之间缺乏横向信息沟通,管理分散,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政府监督部门信息分散、各自为阵,效果不尽如人意。监督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人为因素过重,主观随意性过大,更加间接或直接的影响执法力度。一些公司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缺乏足够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使得内部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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