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下面是我们文秘114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方案,请大家参阅。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xx年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xx人社秘〔xx〕84号)、《xx市xx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分解表》(xx人社秘〔xx〕192号)和《关于做好xx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xx〕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xx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对我县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全县城镇居民参保任务数为2.5万人。
二、参保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覆盖以下各类人群:
(一)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
(二)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城镇无稳定劳动关系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城镇就读的职业高中、技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农业户籍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本地城镇户籍和在城镇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含新生儿);
(五)已故离休人员的配偶;
(六)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和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
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所明确的参保范围进行参保登记,参加居民医保后,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
1、在校学生、未成年人150元/年,其中低保对象10元/年;
2、重残人员的家庭个人和已故离休人员的配偶缴费全免;
3、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150元/年,其中a类低保对象10元/年、b类低保对象90元/年、c类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140元/年。
(二)财政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20元。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补助300元,省财政厅补助105元,县级财政配套每人每年补助15元,重残人员的家庭个人、低保对象和已故离休人员的配偶,个人少缴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四、任务分解
见附表,各中心、县管学校由教育局分配,天堂镇社居委参保任务由天堂镇政府分配。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纳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民生工作年度考核范围,对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单位),县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五、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xx年8月20日至9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新生儿不受此时间限制,但应自出生后30天内由其亲属携户口本和两张一寸照片直接到医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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