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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局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

赣工商企字〔2015〕2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鼓励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15]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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