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安置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安置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城区房屋征收(搬迁)与补偿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征收(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房屋征收(搬迁)项目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安置房是指政府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安置人定向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属保障性安居住宅。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安置房建设计划、方案编制、供应、管理、建设资金筹集、成本归集等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制定城区安置计划和安置房调配方案,会同属地政府提出安置房的套型结构方案;核定被征收人依规定可安置商品房的套型、套数、面积,以及与安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履行安置房价格管理职能,依法查处开发建设单位价外收费或违规提高收费标准等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安置房的规划选址、拟定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审批。
市国土局负责落实安置房建设用地指标,制定安置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及以带方案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并审批相关用地手续。
市住建局(房管处)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监督,工程质量全程监管及项目交付验收等;负责办理权属登记、安置对象监管和协调前期物业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各阶段投资评审和资金使用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全程跟踪审计或审计监督。
市监察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和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各职能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市工商、公安、税务、水利、环保、民政、民防、信访、司法、水务、供电、电信、银监等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做好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和配合工作,全力保障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三章安置房建设计划
第七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规划局会同市房屋征收办、土地储备中心以及属地政府编制《城区房屋征收(搬迁)安置专项规划》,并形成城区安置房建设中期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相关部门执行。
第八条根据《关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机制的实施意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房屋征收办将安置房项目报市发改委,并列入规划项目储备库或备建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依据《城区房屋征收(搬迁)安置专项规划》,结合城区房屋征收(搬迁)年度计划、城区安置需求和备建项目储备库情况,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于当年10月份编制下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十条安置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十一条由市房屋征收办会同属地政府提出安置房项目的套型、套数及面积,并由市发改委负责召集规划、房屋征收、土地储备中心、住建(房管)、国土、财政、审计、监察、属地政府等部门论证确定建设规模。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安置房规划设计方案(含建筑方案、景观、施工图等),规划设计方案应不少于两个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召集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方案比选预审后,报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
安置房项目规划设计应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住宅小区的规范要求;应建设管理性或多功能性配套设施,满足基本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安置房建设项目应当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上以建设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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