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最新管理消息
管理办法将实行示范小城镇剩余安置房不得销售今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列入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示范小城镇安置房的销售许可、物业管理、权属登记等管理工作将统一适用该《办法》。
被安置人信息公示严格资格准入
《办法》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示范小城镇被安置人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经过公示的人员出售安置房。被安置人相关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发建设单位凭区、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情况说明函及项目立项、投资计划等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天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登录权限,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将被安置人信息录入保障房系统。
只能用于还迁安置剩余房屋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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