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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为规范xxx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下文是关于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仅供参考。

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5号文)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及辖内各营业网点(以下简称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xxx信用社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信用社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xxx信用社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信用社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信用社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部门或营业网点的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信用社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信用社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信用社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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