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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件监督暂行办法

为了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预防、减少和纠正违法办案及错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工作,制定了司法案件的监督办法。下文仅供参考。

司法案件监督办法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为了监督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司法,预防、减少和纠正违法办案及错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司法案件监督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会监督案件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遵循集体行使职权,不代行司法职权,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大会决定案件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市人大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监督中的重要问题。市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案件监督的初步审查、督办、联系和其他有关事宜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是指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使行政执法及部分司法职权的公安局、司法局。

本办法所称司法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司法机关办理和应当办理的案件。

第五条市人大会决定及主任会议交办监督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做到有错必纠,并及时报告结果。

第六条市人大会受理下列要求监督的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案件;

市人大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大会工作机构提出监督的案件;

市人大会在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和讦议中发现的需要监督的案件;

上级人大会和省人大铜仁地工委交办或乡镇(办事处)人大主席团(联络组)提请监督的案件;

其他国家机关报请监督的案件。

第七条市人大会对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监督:

认为司法机关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和裁决,在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案件;

依法应由司法机关办理的而不办理、执行的而不执行或越权办理的案件;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违法、违纪可能造成枉法处理的案件;

司法机关违法拘禁、审判人民代表的案件;

市人大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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