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构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包头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包府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牧民(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就医、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二)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重点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兼顾保障重大疾病及门诊需求,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水平;
(三)双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办法,按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合理设置个人和政府的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
(四)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基金和支付待遇。
第四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责:
(一)市人社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
(二)卫计部门负责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工作,负责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事项的协调和衔接工作;
(三)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定点医疗机构收费价格和收费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教育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各类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各类中学(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以下简称在校在园学生)的参保工作;
(五)公安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户籍和个人身份认定等工作;
(六)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负责特殊群体享受政府缴费补助的身份确认及相关待遇的补助落实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九)食药工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各旗县区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和缴费补助、参保登记、政策宣传及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第二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公共资金;
(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
第七条参保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在校在园学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3周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
第八条参保缴费:
(一)缴费及医疗待遇时限
1.参保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集中参保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
3.在校在园学生不设置待遇等待期,集中参保缴费期之前缴费的,医疗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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