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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登记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机构编制部门主管全省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为负责所属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事业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事业单位资格或者非法人事业单位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非法人事业单位不得以法人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五条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登记:

(一)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三)省机构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在甘设立的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

(一)地、市、州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

(二)地、市、州编制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

(三)省机构编制部门决定由地、市、州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七条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事业单位的登记。

第八条中外合作、合资、外国独资、港、澳、台及外省在甘投资举办的事业单位,由批准举办的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登记。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九条设立事业单位,须自审批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举办主体、所有制性质、业务范围、内设机构、人员编制、代码标识、经费来源、资产总额、单位住址。

第十一条申请法人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明确的举办主体、规范的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章程;

(二)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地点和活动场所;

(三)有稳定合法的经费来源、必需的设备、设施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五)能够履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不具备前条第

(五)项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非法人事业单位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或文件:

(一)举办主体或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机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按规定可直接申请登记的单位除外);

(三)组织章程;

(四)经费来源及财政、物价、会计、审计事务所等单位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验资或资金担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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