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政府规章除外。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查为主,适当性审查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权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主体,简称发布机关。
第五条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批准机关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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