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
甘肃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其它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依法用工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省境内部队使用非军籍人员的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用工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工行为和签订、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包括招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终止,职工退休、内部退养、伤亡等。
第五条劳动用工备案种类有初始备案、劳动用工变化备案、注销备案。
第六条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劳动用工备案的受理和管理部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部队使用非军籍人员及在省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所属企业及在同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省直部门及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直部门及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
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由实际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关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统计、劳动监察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用人单位在向养老、医疗等机构申报核定或申请人员变更时,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劳动用工备案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进行初始备案并申领《劳动用工备案证》。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后30日内进行初始备案并申领《劳动用工备案证》。
第九条用人单位办理初始用工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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