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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郑州市基本建设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全文一、总则

第一条凡在郑州征地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并按照本办法办理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条国家建设需要搬迁单位和住户时,必须本着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妥善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住户。被迁单位和住户必须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时搬迁腾地。被迁单位的上级机关和被迁住户的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搬迁,做好动员工作。

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建设用地单位要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县建设科和房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各项有关事宜。

二、居民拆迁安置办法

第四条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或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建设用地单位应事先把拆迁安置用房准备好,并经房管部门验收具备使用条件后,再动员住户搬迁。

拆迁私有房屋,应按房管部门的规定估价,由用地单位将价款一次发给房屋所有人,住户由用地单位负责安置,如拆迁户要求自建私房时,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自建。

第五条拆迁户的安置用房,应根据原住房面积和家庭人口状况确定,家庭人口应以正式户口为准。下乡知识青年(不包括在当地结婚安家的),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包括干部),以及户口在工作单位、学校、托儿所等而本人经常回家住宿的直系亲属,应予安置。

年满十三周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可按异性分室进行安置,同性不分室,但三人以上的应考虑分室安置。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搬迁户,要适当照顾。

对于家有老人,人口较多,同锅吃饭,分居两处,生活不方便的困难户,可采取调换房屋等办法,给予照顾安置。

对于双目失明、下肢残废或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的,尽量照顾安排底层。

第六条拆迁户要求换房时,应到换房服务站办妥手续后,方可换房,不准私自调换,更不准因换房而要求增加房屋或影响拆迁工作。

第七条拆迁户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会和搬家,应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不影响评比、奖励。

第八条公安、粮食、教育等部门,对拆迁户转户口、粮食关系和转学、转托等,要给以配合。

第九条拆迁户自行搭建的违章建筑,应无偿拆除。

三、单位拆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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