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和停放管理服务行为。
第五条[停车场类型划分]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按照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划分。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非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楼、停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
第六条[价格管理形式]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收费权]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产权人或所有权人决定。
第八条[收费性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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