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辅警管理办法
长沙市辅警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依照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7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经济和治安形势发展及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公安机关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考核、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的统一招聘、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辅警管理工作,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要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辅警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七条辅警履行职责,要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八条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第九条文职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条勤务辅警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接处警、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等警务活动;
(二)协助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三)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四)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五)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嫌疑人;
(六)协助维护大型公共活动以及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七)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八)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九)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十)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十一)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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