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建设繁荣、富裕、文明、和谐攀枝花中的先锋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劳动模范的管理。
第三条攀枝花市劳动模范,是指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市政府命名表彰,并享受劳模待遇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模管理委员会)负责我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劳动模范命名、表彰、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市政府的决定由市财政局给予安排。
第六条攀枝花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市政府命名授予。命名表彰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也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七条每次命名表彰劳动模范的名额,由市劳模管理委员会在坚持先进性、兼顾代表性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八条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间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中,尤其在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中做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可随时命名表彰。
第九条劳动模范评选范围:
(一)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职工;
(二)农民;
(三)个体劳动者。
第十条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攀枝花,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法纪,廉洁奉公,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投身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工作成绩突出,在本区域、本行业(系统)有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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