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山西省土地管理办法

山西省土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宗旨是正确实施《土地管理法》,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三条《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征用、使用、划拔土地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包括全民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域、滩涂等;

四、依法征用给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自留地、自留山和村镇内宅基地、空闲地属于集体所有。

乡(镇)、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证件,提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要求。

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十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审批手续,更换证书。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资源的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省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保护耕地的原则,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非农业建设占地指标,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严格保护高产稳产农田。水地、菜地和人均耕地一亩以下村、镇的耕地,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外,一般不得征用或占用。

兴办砖瓦厂不得占用水地、莱地和高产稳产农田。在其他允许使用的耕地上取土后,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恢复耕地。

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农业科研试验场使用本场生产、试验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市区、镇、村建设,凡旧区域内有可以利用或者经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土地,不得向外延伸占用耕地。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好地;有丘陵、山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平地。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按照用地数量,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负责垦复。没有垦复耕地条件的,按被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八倍缴纳垦复基金。

乡(镇)、村和个人办企业建设用地,可按前款规定减半缴纳垦复基金;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

垦复基金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存入农业银行,由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土地开发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未完,全文共8915字,当前显示148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