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8〕70号)、《陕西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7〕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陕西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引资效率和水平,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立,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的宣传推介、重点引资项目的支持以及引资成效的奖励。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年度规模为5000万元(包括陕西省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专项资金中促进开发区发展专项资金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陕商发〔2007〕378号文件执行。
(二)经省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的招商活动和省政府临时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计划,包括由省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招商活动、列入省上支持的各市主办或承办的年度重点招商活动以及重点县的招商活动支持的公共部分费用,根据确定的实施方案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等核定补助。
1.场地、设备租赁费;
2.展位布置费;
3.宣传和资料印刷费;
4.部分其他费用。
(三)重点引资项目的支持。
1.新落户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及其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
2.新落户的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及其区域总部;
3.新落户的境内外金融机构及其区域总部。
(四)境内外招商平台机构建设。
1.产业转移促进中心日常工作及重点活动经费;
2.省政府设立的境外招商平台工作经费;
3.支持商会和办事处开展招商工作。
(五)招商引资成效奖励。
1.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部门、市区;
2.引进鼓励类重大项目的中介代理机构及自然人;
3.做出较大贡献的境内外招商平台机构;
4.做出较大贡献的商协会、办事处。
(六)招商工作机制及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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