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档案管理办法
商标档案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档案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历史的真实面貌,积累商标资料,更好地为商标管理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档案是商标注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纸质、声像、缩微等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确立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凭证,是国家档案全宗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重要专门档案。
第三条商标档案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章商标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商标档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国商标档案管理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2、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商标档案,并做好鉴定、统计和利用工作;
3、监督和指导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档案管理工作;
4、组织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从事科学研究;
5、承办有关商标档案管理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商标档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档案行政管理部f1有档案工作的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2、收集、整理、保管本机关的商标档案,并做好鉴定、统计和利用工作;
3、监督和指导本地区(包括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档案管理工作;
4、组织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5、承办地方有关商标档案管理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商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商标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文字材料、商标图样以及缩微型、声像型、机读型文件材料。包括:
1、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材料;
2、初步审定商标稿;
3、《商标注册簿》、《商标注册证》或影印件;
4、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和撤销的文件材料;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初步审定商标异议裁定、注册商标争议裁定和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的文件材料;
7、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督商品质量、查验《商标注册证》的文件材料。
8、《商标公告》;
9、其它有关商标管理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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