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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省完成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任务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坚持企业主体、中央支持、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规范、有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测算确定奖补资金,并按照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资金。

第五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我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具体为: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照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黑政发〔2016〕5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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