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专项资金(简称水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农村水利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利防灾减灾、水土保持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地方政府主导,省级财政适当补助原则;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水利资金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分配方式。
第五条水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水利资金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水利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是水利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水利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省水利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水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水利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水利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二)省水利厅是水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水利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水利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水利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执行已经批复的资金支出预算;负责水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监督;提出水利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水利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单位、企业等水利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核实、审查或审核及资金拨付、单个项目全过程监督、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水利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具体申报、资金筹措使用、项目组织实施以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负责。
第二章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第八条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山地水利等工程建设的补助支出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指建设农村一定规模水厂的提质增效和巩固提升。
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建设是指实施灌区末级渠系、渠首工程、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建设农田排提水、节水、量水和灌溉试验设施等。
山地水利工程建设是指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效应的山地林、果、茶场灌溉工程。
第九条农村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按定额标准补助方式,对符合申报条件项目业主、管护责任主体予以支持,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农村饮水安全建设项目:
1.农村饮水提质增效。重点支持供水规模200吨/日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水厂提质增效建设,项目按工程投资规模分三档控制,省级补助分别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象为承担农村饮水安全业主单位、供水企业。
2.农村饮水巩固提升。根据国家现行农村饮水安全投资标准,按每个农村不安全人口分原苏区、老区、一般地区按投资标准的90%、80%、70%给予补助。补助对象为乡镇政府、村委会。具体补助标准待调查后确定。
(二)中小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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