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定办法
海口市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定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准确的原则,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科技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科学管理
1.领导班子。认真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具有较高的科技意识和科技素质。党政主要领导抓第一生产力,注重增加科技投入,把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提高劳动者科技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并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2.决策管理。重大决策能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3.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并为企业职工所熟悉的生产经营管理、人事、分配、奖惩、监督等规章制度,有健全的科技进步考核指标体系。
4.生产管理。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产品严格按标准核检,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产品、质量、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逐年提高,而消耗的能源、原材料和成本应逐年降低。
(二)科技进步
1.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高于当年全市平均水平的10个百分点以上。
2.高新技术产品或名优产品的产值占当年总产值5%以上。
3.高新技术产品或名优产品出口创汇额占当年出口总额的50%以上。
4.产品质量、技术含量、技术性能和一检合格率达国内先进水平。
5.生产技术、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管理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
(三)经济效益
1.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并按国家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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