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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3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不超过28项;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二)具有显著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其成果已实现转化或者产业化

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企业在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中有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项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体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导向。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下列单位和专家(以下统称推荐人)推荐: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本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四)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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