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烟草专卖柔性执法是党的指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体现。下文是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税务、物价、银行、交通、铁路、航空、邮电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专卖法》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
\\\(二\\\)监督、检查《专卖法》和有关法规及本办法在本辖区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管理本辖区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违反《专卖法》及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案件;
\\\(五\\\)依法审理本辖区的烟草专卖行政复议案件;
\\\(六\\\)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走私贩私和假冒行为;
\\\(七\\\)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财物,对其中的烟草专卖品可以扣留;
\\\(三\\\)调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交通要道对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
第八条对于案件举报人员、协助办案和直接办案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九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依法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权限: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罚没走私卷烟拍卖企业许可证,按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跨省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和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批发业务的企业许可证,按规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其它经营烟草专卖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包括被委托的批发企业\\\)许可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者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核发。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五\\\)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许可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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