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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及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及拆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开放开发、再造新合肥步伐,确保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及出让转让、房屋拆迁安置、群众生活安置、劳动力就业等各项工作,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成立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兴办开发区是振兴我市经济、加快开放开发的重要举措,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开发区的建设。

第二章土地征用与出让

第五条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六条国有土地出让工作由市政府负责。市土地管理局会同肥西县和郊区政府(以下简称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共同拟定出让方案。市土地管理局应与受让方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七条出让地块面积以现场测量为准,与出让地块相邻道路(不含路幅宽45米以上的道路)中心线一侧的用地应计入出让面积。

第八条受让人应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后15日内交付土地出让金的15%作为定金,否则,合同自行终止。受让人在两个月内须交付出让金的50%,六个月内全部付清。受让人若不按期付款,自滞纳之日起两个月内,每日按滞纳款额的5‰缴纳滞纳金;逾期,市政府可另行处置该土地使用权,已收取的定金作为违约补偿。

第九条在受让人付清出让金后10日内,市政府向受让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交付土地。

第十条受让人须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两年内开工建设。否则,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的,转让方须按合政[1992]2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增值费。

第十二条出让土地所得的出让金,必须专项用于开发区建设。出让金扣除必须上缴的税费后,市与县区按45%、55%分成。到位的出让金每月结算一次。

第十三条市分成的45%出让金,须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管委会办公费及市有关部门有偿服务费。

第十四条县区分成的55%出让金,主要包干用于以下事项: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包括劳动力安置费和供养人员生活费以及县区指挥部的办公费;

(二)道路、桥涵、沟埂和水利、农电设施的补偿及恢复;

(三)水改旱减收和农田、房屋受淹损失补偿;


(未完,全文共3269字,当前显示108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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