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公司党政领导干部。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工会主席,各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事业部以外的各单位一把手。
第三条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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