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2015年度述职报告(5)
b法规制度缺失
1《议事规则》与《业主公约》是筹委会议论的,没有实践经验的人无法对规则熟悉,更提不出制定与修改意见。虽然在业主代表会上通读,在小区公示栏里公示,没有一个全体业主总结与反思的过程,充分酝酿与探讨的过程,没有针对小区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定规则,规则只能停留在上级的“模板”程度上,实际发挥不了作用。仅仅走了一个程序就被“抽屉”化了。到现在没有一个业主了解我们小区制定的共同规则是什么。
2业委会与物业签订的《合同》,从实践来看,也仅仅停留在通用的“模板”程度上,没有在细节上双方约定条款。物业续聘后,第二届业委会曾组织愿意参与的部分业主重新洽谈合同细节,但是“商品”已经被使用,失去重新更换的条件,所以在原有合同基础上,没法突破。
c思想认识误区:
1有些业主认为业主大会就是开会。“阿拉这里从来不开业主大会咯”。其实“业主大会”有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所有业主组成,是整个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一个代表经济实体的标志;二,当关系到对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时,又是一种决议的表现方式。决议方式除集体讨论(会议形式)外,还可以书面征询,公示也是一种方式。但现实当中,有些业主缺乏“主体“意识,没看到自己投出的一票,可以累积为小区至高无上的最终决议。有些业主对业主代表与志愿者上门征询不耐烦,不给“好面孔”,存在送上去的“民主权力不要”的现象。
(未完,全文共1860字,当前显示59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