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复制推广
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精神,充分学习借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改革试点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通过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着力将宁夏打造成为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
二、工作目标
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发挥优势、挖掘潜力,在重点改革事项和关键领域,达到预期目标和效果;科学设计、分步实施,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灵活高效、公平透明,着力营造高效率、低成本、无障碍的企业经营环境。
三、基本原则
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试点后推广,分阶段实施。力求做到步骤稳妥、循序渐进、分期分批、逐步到位。对改革主体有特别规定和改革内容特别复杂的事项,选择在3个先行先试区进行试点。定期开展试点实施情况阶段性评估,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将复制推广工作引向深入。
四、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成员由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银川海关、宁夏国税局、宁夏检验检疫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宁东管委会、银川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自治区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政府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金融办、口岸办、贸促会、信息化建设办、银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中卫市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组成。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
五、复制推广事项及工作阶段安排
(一)全区范围内复制推广事项。
1.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
2.社会信用体系和信息共享;
3.综合执法制度;
4.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5.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6.专业监管制度;
7.金融创新政策。
全区范围内复制推广的7项工作(以下简称7项工作)涉及范围广、领域宽,为确保推广工作有层次、有梯度进行,在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合力推进的前提下,确定以下工作梯度推进计划:
2015年:银川市;
2016年:石嘴山市、吴忠市;
2017年。固原市、中卫市。
(二)先行先试区推广事项。
将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确定为先行先试区,在全区推广事项的基础上,同步推行3个方面工作:
1.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三证合一;
2.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功能。
(三)复制推广工作阶段安排。
1.启动阶段(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
(1)制定复制推广工作方案;
(2)制定复制推广工作细化方案,分解各项工作内容,确定具体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
(3)各单位明确部门、人员和职责,专职推进本项工作;
(4)以银川市行政区为范围,实现7项工作的初步覆盖和推广;
(5)先行先试区域内推行的各项工作完成初步架构,整体工作取得初步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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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