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局信访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财政局信访工作,转变机关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程序,健全我局信访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根据《信访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尊重群众意见,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改进机关工作作风。
(二)信访工作承办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在信访工作中,贯彻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严格依法办事,及时解决和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上交、激化矛盾。
(三)维护信访人权益。对投诉、检举及反映问题的信访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需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举报单位上一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查证,不得将举报信或举报内容转交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职责分工。
(一)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局长负总责,所有信访事项由一把手签发,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具体负责,加强信访工作指导、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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