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物资采购细则
为加强全院公有财产的管理,规范采购,使物尽其用提高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法院财产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范围
1、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2、日常办公用品及其它。油墨、文具、纸张及业务书籍资料等。
二、财产物资的采购
1、固定资产的购置,由需用庭室(含科、队)填写《财产物资购置审批表》,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需政府采购的由司法行政科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不需政府采购的1000元以内由司法行政科科长审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报请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院有关人员组织公开采购;
2、办公用品采购。
日常必需办公用品,1000元以内的由使用部门报请司法行政科科长审批,购买1000元以上2000以下由使用部门报请分管财务院长审批,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报请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院党组审批,由司法行政科统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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