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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专利纠纷审理制度

第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经确认属实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二条

本局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当在召开口头审理会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代理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有证人需参加口审会作证的,应当在口头审理会开始前告知办案组。

参加旁听人员应在会前向本局政策法规处申请,得到同意后方能参加口头审理会的旁听。

第三条

口头审理会前,办案组应当研究制定口头审理会议提纲,明确办案组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口头审理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口头审理中需要重点查清的问题等。

第四条

会前,由承担记录工作的办案员核对参会的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并宣读口头审理会纪律。

口头审理会由办案组长主持,宣布口头审理会开始,宣布参加会议的办案组成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会上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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