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办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重点提案工作程序,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通知(厅字[2003]8号文件)精神和《政协*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重点提案的原则
除符合提案立案标准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标准:
1.提案内容着眼于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紧扣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2.提案内容更能有利于政协发挥作用、促进党政部门改进工作。
3.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比较具体、明确,在有关承办单位的努力下可望在年内得到解决或逐步得到解决。
4.提案所提建议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办理落实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条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在提案审查过程中,按照第一条的原则,遴选出部分提案作为备选重点提案;
2.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提案作出分析,确定初选方案。其中,拟报请中共*省委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征求省委督查室意见;拟报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征求省政府督查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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