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优抚大病救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中的困难,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得到真正解决,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大病救助,应坚持“政府牵头,社会支持,自救为主,救助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救助对象为生活特别困难,无自救能力,且除优抚定期抚恤补助外无其它资助渠道和资金来源,同时未享受大余县医疗保险的下列优抚对象:(1)在乡老复员军人;
(2)“三属”定期抚恤人员;(3)红军失散人员和苏区老干部;(4)七级以下在乡革命残疾军人;(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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