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纯洁性,按照“坚持原则、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方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追究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是指根据有关原则,对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原则:
1、实行党支部、部门机关党委、组织员三级保质责任的原则。
2、谁培养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3、以教育为主,重在强化责任意识的原则。
4、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有关规定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部门机关党委(总支)、党支部和个人。
第五条对部门机关党委的责任追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部门机关党委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视情追究部门机关党委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每年年初未及时向工委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或增补发展计划未经批准就发展的。
2、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虽经审查但把关不严的。
3、未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或参加机关工委组织的统一培训的。
4、未组织、监督好各支部发展党员过程中的公示情况;对公示期间党内外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组织调查核实,或调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入党条件的问题而仍予以发展的。
5、党委会在审批两人以上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6、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或因特殊情况而延长审批时间,但未在六个月内审批而延误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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