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圆满完成组织部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各个环节不出或少出问题,不断提高全部的整体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过错追究的原则。一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有错必惩的原则;二是责任自负,依据过错性质、程度分类施惩的原则;三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四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凡是部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因主观原因违反组织、干部工作程序而造成过错的:
2、因业务不熟违反政策规定而造成过错的;
3、因违反组织、干部工作纪律而造成工作过错的;
4、因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原则造成工作过错的;
5、固违反部里各项规定造成过错的;
6、因完成上级领导和本部领导交办工作不利造成过错的;
7、未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职责的:
8、因其它原因造成工作过错的。
(四)各科室具体责任追究事项。
1、办公室责任追究事项
(1)因公章使用不善,主观失误出现过错;
(2)因文件或通知不及时,出现过错;
(3)因宣传报导不实出现过错。
2、干部股责任追究事项
(1)在研究干部、考察班子或干部中跑风漏气的;
(2)在考察班子及干部中因夸大或隐瞒情况出现的过错;
(3)在干部任免程序上出现的过错:
(4)干部档案管理中出现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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