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促进全省林业生态体系与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标准化工作,主要是指草拟和修订林业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林业国家标准、林业行业标准和林业地方标准,促进林业生产企业制定和修订企业标准,对林业标准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凡下列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尚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需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的,应当制定林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施工作业过程中对保障人体健康、人身与财产安全、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二)林业(含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等)调查、勘查、监测、规划、设计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三)森林抚育、间伐与主伐施工作业及其验收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四)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荒漠资源经营、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五)林木种苗培育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六)林木种苗、木材及其它林产品、野生动植物的检疫、检验技术要求与方法;
(七)林业生产所需原料、材料以及林业行业特有的药品、设备、机具的技术要求;
(八)木(竹)材、木本粮油、森林食品、森林植物提取物等林产品、林木种苗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试验、检验方法以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九)木(竹)制品及其半成品耗材折算的方法与技术要求;
(十)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原产地保护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一)数字化林业与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技术要求;
(十三)森林公园与景观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保护、开发利用与森林生态旅游功能服务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四)森林资产评估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五)林业生产定额;
(十六)林业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与转化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七)其它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地方标准的,可制定地方林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五条林业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一)木本粮油、食用性森林产品卫生与森林食品标准;
(二)用于林木种苗、森林培育、林产品加工、野生动植物生长发育、森林防火及有害生物防治的化学制品标准;
(三)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与林业生产、狩猎场建设、野生动物饲养繁殖场建设的安全与卫生(含劳动安全,下同)标准,林产品生产及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四)林木种苗、木材等林产品及森林动植物检疫标准;
(五)林业生产、野生动植物管理需要控制的通用试验、检验方法及技术要求;
(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标记方法和标准;
(七)野生动物园动物饲养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八)涉及人身安全的营造林、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专用设备、机具的质量标准;
(九)松树采脂最小胸径、割面与割沟深度标准;
(十)木(竹)制品及其半成品耗材折算标准;
(十一)森林(竹林)采伐强度、竹笋采挖时间与强度、其它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需要控制的技术要求与方法;
(十二)林业生产需要控制的其它重要产品标准。
上述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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