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托幼卫生举报奖励制度
为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等场所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预防疾病传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内的食堂、餐饮店、商店、医疗服务机构等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和个人对以上场所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
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违反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被举报行为: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
1.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3.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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