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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统计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下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举债部门、单位将批准立项项目的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上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含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未经规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需要调增或调减,应当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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