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申报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精神,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说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利用;
(二)加强各族人民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延续性的认同,提高对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
(三)尊重和彰显各民族、群体或个体对中华文化的历史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多样性;
(四)鼓励各族群众、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五)增进国内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价值的认识,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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