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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稽核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的管理,有效提高稽核人员素质,全面提升稽核工作质量,根据监管部门和省联社的具体要求,经市办事处稽核大队研究,决定在全市农村信用社执行稽核人员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制定的,要求全市农村信用社稽核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考试,取得《稽核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稽核人员经考试考核取得《稽核证》后,要严格遵守内部稽核职业规范及有关制度,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勤勉尽责,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维护农村信用社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稽核人员配置及选用

第四条稽核人员配置。2007年末存款在10亿元以下的联社稽核人员配备不少于4人;存款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联社稽核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存款在20亿元以上的联社稽核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第五条稽核人员的选用。根据市办事处要求,原则上要求全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没劣迹,从事过会计和信贷岗位,并具有较高微机操作和文字写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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